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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防抗疫情,这些法律知识你了解吗?

2020-02-14 10:00   作者:

把控源头

交通运输行业细分职责

问:传染病预防工作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答:在传染病预防工作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除应当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并承担明确的职责外,还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职责,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问:传染病预防工作中交通运输企业的职责是什么?

答:在传染病预防工作中,交通运输企业应承担《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职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必须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依法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运输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问:传染病预防工作中交通运输建设单位的职责是什么?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交通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筑牢防线

交通管制织密防护网

问:设置在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的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是什么?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置在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问:限制、停止交通运输服务、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等。


问:临时征用交通工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问:在采取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中,与个人隐私有关的信息、资料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应急保障

优先抢运医疗物资

问:在突发事件应对进入预警期后,交通运输保障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五条第(二)(四)(七)(八)款,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多项措施。

一是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二是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三是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问: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交通运输保障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问:阻碍应急运输车辆通行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2020年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 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的通知》规定,严禁阻碍应急运输车辆通行,已违法违规设置的要坚决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避免聚集性风险

检疫隔离分级处理

问: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的措施有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28日发布)第六条规定,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对出入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

(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

(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

(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


问:采取强制检疫措施的法规依据是什么,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条规定: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检疫措施;必要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予以协助。

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交通工具负责人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应当采取哪些临时措施?

答: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八条,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

(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

(三)封锁已经污染或者可能污染的区域,采取禁止向外排放污物等卫生处理措施。

(四)在指定的停靠点将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观察的旅客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五)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交通工具和可能被污染的环境实施卫生处理,交通工具停靠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根据该条例第十四条,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保畅

擅自断路依法处罚

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 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的通知》中,提出全力保障公路路网顺畅运行,实行严禁擅自封闭高速公路出入口等“五个严禁”。挖断公路违反哪些法律,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挖掘公路涉及违反的法律及应承担责任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简称《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如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问:在公路上采取硬隔离(设置障碍、堆放土堆、堆放石块、砌墙等方法)违反什么法律,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问:擅自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省界和国省干线公路设置疫情防控检疫点或检测站违反什么法律,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公路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规定,“严格查处本地区、本部门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


问:擅自封闭高速公路出入口,阻断国省干线公路违反什么法律,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该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或者挤占、挪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非法干预,退回挤占、挪用的车辆通行费;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