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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运输闭环管理 依法防控境外疫情输入

2020-03-17 10:00   作者:

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印发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简称《决定》),进一步依法加强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于以其他目的需要运输的野生动物,应当依照《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通知要求,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参照有关要求,对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和邮政寄递涉及野生动物运输的相关工作做好部署安排。

  全面依法推动落实运输环节责任

通知指出,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运输的野生动物。在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凭证运输的野生动物时,应当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规定,持有或者附有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开具的合法来源证明、特许猎捕证以及检疫证明等,未依法取得上述证明证件的,一律不得承运。

通知要求,道路货运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零担货物受理抽检抽查制度,按照《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检抽查;按照《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等要求,实施托运物品实名登记、开封验视和安全检查制度,严防通过客运班车行李舱运输野生动物。水路运输经营者要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认真落实货运实名制规定,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并登记保存托运人身份信息、货物信息至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6个月;收到实名举报或者相关证据证明托运人涉嫌非法运输及谎报瞒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进行检查。发现非法托运野生动物或者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拒绝运输。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检查查验中发现违禁运输野生动物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报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处理。

  做好动物运输环节的疫情防控

通知强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时,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运输活动。不得运输发生动物疫病的动物产品。

  加强涉及野生动物运输的执法监管

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健全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执法管理体制,加强联合执法和协调配合,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运输野生动物行为。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加大执法力度,督促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做好抽检抽查、登记、验视等工作。督促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严格落实野生动物运输相关规定,在执法中发现有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及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进行移交,并积极配合依法查处。